本报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日发布实施了《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近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处毕永安处长。
毕处长谈到,《规定》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生产或销售者生产或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量与标准量和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国家没有规定计量偏差的商品,则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对于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了国家有关规定,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